首页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