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可以凭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