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审批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不予审批。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