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