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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 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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