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