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