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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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