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二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