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条 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