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