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