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章 注册 第十七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注册 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