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到内地以注册测绘师名义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外国人员来我国境内以注册测绘师名义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