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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和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证书样式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确定。 第三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到内地以注册测绘师名义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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