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