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