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