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