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