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下列权利:
使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称;
在规定范围内执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
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
发起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参加继续教育;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使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称;
在规定范围内执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
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
发起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参加继续教育;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