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下列权利:

使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称;

在规定范围内执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

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

发起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参加继续教育;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