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注册 第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注册 第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遗失注册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