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注册 第十七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注册 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