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为现职公务员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