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聘用单位破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的;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聘用的;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聘用单位破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的;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聘用的;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