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注册 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在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执业的,应当在申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者分支机构备案的同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