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培训单位推荐程序、编写选修课教材、编制课程安排、认定学时充抵、培训专职授课教师、确认合格人员名单、实行动态监管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