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七章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 第三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培训单位推荐程序、编写选修课教材、…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