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