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