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