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