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