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