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原注册证书;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