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任何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