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

到另一企业;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