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