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遗失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