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者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