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撤销登记:
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撤销登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当事人。
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撤销登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