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登记:
出质人名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不予登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出质人名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不予登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