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质权登记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