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双方签订的有关的补充或变更协议;

申请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