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申请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双方又未能达成有关延期协议的,质权人可以出具相关书面保证函,说明债权未能实现的相关情况,申请延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延期登记的,应当通知出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