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免予考试资格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考试成绩或者免予考试的资格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