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伪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的,由中注协给予其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