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被处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

违规的事实和证据;

处理的依据和结果;

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