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将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