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
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
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