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